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31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余成里
徐志宏
被 告 丁○○即 郭粉之 繼
乙○○即郭粉之繼
丙○○即郭粉之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
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