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小字第165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號1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號1樓
被 告 甲○○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
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
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台幣陸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