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0年度港簡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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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緯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 黃瑞珠 對於被告緯伯有限公司有新台幣貳拾萬元股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訴外人黃瑞珠生前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七十八萬元,
因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死亡,其繼承人 吳金定 、 吳鴻龍 、黃鴻
章應繼承其債務,業經鈞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號民事判決確定,並由原告
聲請鈞院以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七九八號執行中。經查被繼承人黃瑞珠在被告緯伯
有限公司有二十萬股權亦在該件查封財產之內;詎料被告具狀聲明異議稱:黃瑞
珠僅係被告公司掛名股東等語,然原告認為依公司法之規定,殊無「掛名股東」
之詞,因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此提起本訴。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