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四七號
  原   告 乙○○
        甲○○
  共同訴訟代  呂理胡 律師
  複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事實尚有不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五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甲○○本人請攜證人 袁鄭玉杏 到庭,被告本人請攜證人 袁芳米袁明塘 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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