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四七號
原 告 乙○○
甲○○
共同訴訟代 呂理胡 律師
複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事實尚有不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五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甲○○本人請攜證人 袁鄭玉杏 到庭,被告本人請攜證人 袁芳米 或 袁明塘 到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