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43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0
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第二項,公司法第十五
條第三項、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