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六0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二0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鑰匙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
犯罪所生被害人財產法益之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茲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鑰匙乙支,為被告所有,並供犯
本件之罪所用,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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