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0年度港小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小字第四八號
  原   告 戊○○○○民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予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萬捌仟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公司以經營移民及留學服務為業,被告前曾委任原告為其辦理
加拿大移民事務,此有雙方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十一日簽訂技術移民
合約書在案。依上開合約書內容第三條所示:「乙方(即被告)同意付給甲方
(即原告)費用總值新台幣(下同)十二萬元(外加百分之五稅)作為諮詢和
服務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