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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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
8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8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