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94,6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