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吳榮達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95年8月24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24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6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仁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