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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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02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逾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及第3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95年8月2日通知命上訴人於收受通知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上開通知已於95年8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上訴人遲至95年8月22日猶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4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洪舜帆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鳳嬌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度 簡上 字第 102 號裁定(95.08.22)[撤回上訴]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度 北簡 字第 64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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