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33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鄭金珠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即被告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告、被告均就其等各自敗訴部分提出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553元,原判決就上訴人即原告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35,889元,上訴人即原告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原判決就上訴人即被告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74,664元,上訴人即被告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兩造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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