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救字第19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邱健銘

相對人

即原告 李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詹禾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