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救字第19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邱健銘
相對人
即原告 李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