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400號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德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400號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德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