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179號
兼
法定代理人 詹志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陳明票據總金額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3日內補正票據總金額,並依票面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涵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179號
兼
法定代理人 詹志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陳明票據總金額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3日內補正票據總金額,並依票面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