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40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健康大腦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哲
訴訟代理人  吳信吉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康富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華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薛德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