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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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617號
原   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完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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