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617號
原 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完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