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181號
原   告 林依慧
            樓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 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寰 間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1年10月
1日以101年度北簡救字第4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陸
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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