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張竣傑 即大三祐企業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鴻欣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973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