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400號
原 告 弘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伍萬叁仟柒
佰玖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壹
仟元,尚欠陸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
車牌兩面及行車執照一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123,793元。
(三)合計共153,7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