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3374號上訴人 姚俊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62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104年度偵字第6800號、105年度偵字第10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姚俊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非法持有改造槍枝,經判處有期徒刑),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判決以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因認其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定程式,逕予駁回。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
6年7月26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王國棟法官李釱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