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聲字第16號聲請人 洪若翔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後,本院一O四年度司執字第二○四八六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O四年度基簡字第七六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及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現為聲請人母親居住等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048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本院審閱該執行卷宗及104年度基簡字第76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預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相對人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請求實現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0元,及自89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則計至聲請人104年10月5日向本院具狀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日止,上開債權本金連同已到期之利息為238,936元【計算式:58,500(本金)+58,500×15×0.2(89年5月5日至104年5月4日利息)+58,500×0.2÷365×
154(104年5月5日至104年10月5日)=238,936,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相對人之債權得受償之時間,必然延後,故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蒙受之損害,應為停止執行期間遲延受償之利息損害。本院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無法滿足其執行債權之損失利息,本院認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核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最妥適標準。又依司法院訂定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之審判期限為10月,第二審之審判期限為2年,是本案訴訟自第一審至判決確定,審理期間推定為2年又10月,則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33,849元【計算式:238,936元×5﹪×34月÷12月=33,8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考量如有其他原因致訴訟遲滯之因素,應酌予提高為35,000元。是本院認相對人因此執行程序之停止所可能受之損害,而應由聲請人供擔保之數額以35,000元為相當,爰酌定為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裁定如主文。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表:104年度基簡聲字第1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1,601│10000分之207│├─┼───┼────┼────┼────┼──────┼─┼─────┼───────────┤│2│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6│10000分之207│└─┴───┴────┴────┴────┴──────┴─┴─────┴───────────┘┌─┬─────┬───────┬───┬──────────────────────┬────┐│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建物門牌│料及房│││││號│││屋層數│合計│材料及用途│範圍│├─┼─────┼───────┼───┼────────────┼─────────┼────┤│1│00000-000│基隆市中正區長│4層樓│1層:82.29│平台:8.48│全部││││潭段0000-0000│鋼筋混│合計:82.29││││││地號│凝土造│││││││-------------││││││││新豐街161巷118││││││││號││││││├─────┼───────┴───┴────────────┴─────────┴────┤││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