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60號原告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正 訴訟代理人 鄭任斌 律師被告 賴武雄 被告 張華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萬4,000元(自民國106年3月7日(起訴日)起至107年9月30日(合作到期日)止,共1.57年;以每年淨利1,000萬元之12%(每年應付權利金)計,共188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