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77號原告 陳誼芬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郭荊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8320元。茲限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11日前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