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48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楊涵鈺 上列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陳金順 、 劉蕙芬 (即 陳威達 之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