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九二號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確定判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七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三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開始再審。
理由
一、按因發現確實之新証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認聲請人明知美國派拉蒙公司開立之每箱美金五十元之富士蘋果發票為該公司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仍於進口該公司之蘋果時,利用不知情之報關人員,持該登載不實之發票向財政部關稅總局高雄關稅局申請進口關稅,足以生損害於財政部關稅總局對於進出口貨物(農產品)金額計算之正確性,且認財政部關稅總局就進出口(農產品)金額之計算,關係國家對農產品進口地區配額之衡量,被告虛報進口交易金額,自足生損害於上開機關對於金額計算之正確性,故認定被告有罪。原判決係以「關係國家對農產品進口地區配額之衡量」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但查向美國及加拿大進口新鮮蘋果乃屬「自由進口」,並無配額,此乃判決後被告向經濟部國貿局網路上查得之資料,乃被告所發現之確實新證據,故縱認被告有明知該發票為登載不實文書仍持以申報進口關稅,亦因向美國地區進口蘋果並無配額問題,而無從影響國家對農產品進口地區配額之衡量。況自美國地區進口新鮮蘋果,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訂有參考價格,如進口人申報之價格與表列之價格相較,高或相同於表列價格者,則按「先放後核」之方式通關,如低於表列價格者,則依參考價格押放,再以三聯單查價函送驗估處查價,故自美國進口鮮蘋果係由主管機關查價,被告縱有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亦無由生損害於財政部關稅總局對進口金額計算之正確性。依上開二新証據,足認被告無由生損害於財政部關稅總局對進口貨物金額計算之正確性,自應依法諭知被告無罪等語,並提出經濟部國稅局網上農產品輸入配額表、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函影本等証據為証。
三、查本院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三三六○號判決係認定:被告甲○○乃「振維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民國八十六年四、五月間左右,其向美國PARAMOUNTEXPORTCOMPANY(以下簡稱派拉蒙公司)買受之富士蘋果一六八0箱,價格為每箱美金(下同)十二元,因振維公司尚有積欠派拉蒙公司貨款,故以每箱五十元加開信用狀方式返還,派拉蒙公司明知雙方無此交易額,仍據此金額開立發票C1680CARTONSTRESHAPPLESUS$50.00/CTNUS$84000.00)乙紙予甲○○收受,甲○○明知上開發票為派拉蒙公司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仍利用不知情之新中旅報關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人員,持向財政部關稅總局高雄關稅局申請進口關稅,足以生損害於財政部關稅總局對於進出口貨物(農產品)金額計算之正確性。其理由欄內更敘明:財政部關稅總局就進出口(農產品)金額之計算,關係國家對農產品進口地區配額之衡量,被告虛報進口交易額,自足生損害於上開機關對於金額計算之正確性,是本件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等語。但查,原判決係以被告之行為「關係國家對農產品進口地區配額之衡量」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然我國向美國及加拿大進口新鮮蘋果乃屬「自由進口」,並無配額問題,此有經濟部國貿局公佈於網路上之農產品輸入配額八十八年水果進口規定一覽表影本一紙在卷可稽,依此証據內容顯示,我國向美國地區進口蘋果既無配額問題,自不因進口者申報價格之多寡而影響我國對農產品進口地區配額之衡量。此外,自美國地區進口新鮮蘋果,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訂有參考價格,如進口人申報之價格與表列之價格相較,高或相同於表列價格者,則按「先放後核」之方式通關,如低於表列價格者,則依參考價格押放,再以三聯單查價函送驗估處查價等情,此亦有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函影本可按。海關既有估核進口價格之權限,自不受進口者申報價格多寡之影響,故被告縱有明知進口發票為登載不實文書,並有持以申報進口關稅之行為時,亦不生損害於財政部關稅總局對進口貨物金額計算之正確性。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上揭提出之新証據,於外觀上已足認若予以審酌,將影響原判決之結果,實可能因此認定被告所為並不構成犯罪,而應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故本件應有聲請人所陳之再審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叡輝
法官林勤綱法官黃瑞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秦仲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