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郭同奇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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