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容忍通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六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容忍通行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九千二百四十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一百三十九元五角,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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