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易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五號
上訴人甲○○
乙○○○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薛梁律師複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朱慧真 律師住彰化縣○○鎮○○○街○○號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宋富美~B3法官黃淑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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