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2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五月十七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鄧振球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