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34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一四號
原告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
參加人長輝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長輝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參加人長輝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無刷直流馬達定子座之磁極片構造」向被告機關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機關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對之提起異議,為被告機關審定「異議不成立」,原告不服提起本訴。從而,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參加人長輝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長輝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