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8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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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33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戊○○技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
參加人乙○○
丙○○丁○○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及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既係對參加人乙○○、丙○○及丁○○申請註冊之新型專利,以「參加人之新型專利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而經被告機關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智專(九)○六○○六字第一四四九八七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對上開審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從而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乙○○、丙○○及丁○○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乙○○、丙○○及丁○○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