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智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上字第4號抗告人即被上訴人 莊榮兆 訴訟代理人 蔡英美 抗告人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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