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智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智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上字第4號上訴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革非 被上訴人 莊榮兆 訴訟代理人 蔡英美 訴訟代理人 莊輝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上訴人莊榮兆是否違約,攸關兩造間是否有系爭專利契約第28條、第29條約定之適用,即專利權益是否應全部讓與予上訴人民安公司之問題,其違約金之事件,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於原審86年訴字第989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判決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
二、茲查明該違約金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32號民事判決一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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