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清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410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鈞院前審諭令限制出境,聲請人有固定住所,且有家室,法院傳訊均準時應訊,毫無逃亡之虞,又聲請人為鄉民代表大會主席,實有因公出國考察事務,有93年度臺南縣下營鄉總預算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影本可稽,本案業經鈞院審結,認聲請人所為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重罪犯行,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爰聲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有判決書在卷可憑,聲請人上訴後,縱經本院改判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以有期徒刑1年,惟本案現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且本件聲請事由之所謂「因公出國考察事務」,係屬二年多前之93年度事務,非屬本(96)年度考察事務者,其據此事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核無理由。故聲請人限制出境之原因尚未消滅,從而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