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
法定代理人  杜國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天和 等5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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