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406號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張雅芳
被   告  錢志良
       錢田美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志良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叁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確認
被告間買賣關係不存在及塗銷所為移轉登記行為等及請求被
告錢志良給付積欠原告之信用卡消費款,並非競合或為選擇
之二項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即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24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1,330元,應再補繳納新台幣
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原告如逾期未繳,將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如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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