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九一號
聲請人乙○○
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丙○○傷害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推事廻避,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固定有明文,然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三條規定,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抗告人既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推事廻避之權,最高法院十九年抗字第一0六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聲請法官迴避事由)第二款:「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之規定,聲請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六七號傷害案件之受命法官楊貴雄迴避。惟查:本件聲請人是上開事件之「告訴人」並非「當事人」,與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得聲請推事廻避之規定不含,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本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