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重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林銓正法官黃金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