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6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一號
原告甲○○男五十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 律師被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林吉昌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一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不符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行政法院欄內之記載,法官「劉介中」,應更正為法官「黃清光」。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行政法院欄內誤載為法官「劉介中」,應更正為法官「黃清光」。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清光法官陳雅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