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一五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