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小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小字第2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謝誼嫺江謝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謝誼嫻江碧玉 」等字記載
,應更正為「謝誼嫻即江謝碧玉」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
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瑞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