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434號
原   告 永全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俊杰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所欲起訴之被告之年籍
、身分證字號及實際住居所,並檢附該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均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
參照)。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是本院無
法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故依前揭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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