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5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劉嘉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25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
辯論之必要。另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
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
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
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
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42,385元,嗣於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且被告聲明異議後,減
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54,879元,及自民國95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25%計算之利息,致訴訟全部屬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
小額訴訟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小額事件。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