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3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365號
原   告 中正新天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武雄
被   告  楊立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
號8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詎被告積欠
民國103年2月至106年8月之管理費新臺幣(下同)62,3
20元,經原告屢次催告,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據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等語,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各乙份
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區分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已逾二期或達相
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
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卷附原告所提出建物謄
本,被告為系爭房屋區分所有權人甚明,是依上開規定,被
告依法自應負有給付管理費之義務。從而,原告依上開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8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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