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422號
原   告  闕明
被   告  邱垂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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