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422號
原 告 闕明
被 告 邱垂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