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10號
原   告  孫榮吉
被   告  孫鄭心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
之持分0000000分之565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並自民國106年
10月31日起至登記完成日止,每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0元之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價額即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利益
(違約金部分不併算價額),經核定為312,263元(計算式:公
告土地現值×面積=土地現值,即81,787元×(10299平方公尺
×565/0000000=3.8180,四捨五入)=312,263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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