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更(四)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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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重更(四)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四)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王寶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林達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孫大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6月9日執行羈押,至98年9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等均應自98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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