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更(一)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二樓(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7月2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6月2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5次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