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701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分別釋明民國98年6月1日至98年8月1日及民國98年9月1日至民國98年11月15日之保全服務費。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宜正